海运服务是指以船舶为工具,从事跨越海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国际性运输及相关辅助服务部门。虽然北欧国家、欧共体、美国等对海运服务的具体范围尚未达成共识,但不可否认的是,WTO海运谈判主要集中在国际海上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服务三个方面,其中国际海上运输包括班轮和非班轮市场,海运辅助服务包括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装卸、仓储、集装箱场站、海关结关六项业务;港口服务指靠泊、货物装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发生在港口的与船舶有关的服务。其中海上运输是海运服务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为货物运输——船方作为承运人将货方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并收取运费和旅客运输——船方作为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为班轮运输——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线按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性从事客货运输并按运价本的规定计收运费和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无固定航线、航期和挂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运送货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运费或租金。船舶代理指船务代理企业或代理人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其他的法律行为;货运代理指代理机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并收取服务报酬。海运服务贸易法就是调整海运服务跨国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WTO海运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GATS、以《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议》为主的相关决议、决定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当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而具体到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则包括在服从WTO海运服务贸易法的框架协议下有关国际海上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服务的所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等,其中既有民商事法律法规,又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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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主要是指在中国国内进行的商品的买卖、现货仓单市场交易等在境内发生的交易的总称。贸易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3.包装材料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7.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9.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14.酒店设备15.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1.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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