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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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建议先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也不愿意失业,建议员工先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便掌握单位同意续签的证据,再提出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建议。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劳动者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支持雇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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