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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会有赔偿,但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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