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据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先明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并明确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则制度。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无负担的行使解除权。如果前两项条件不能被同时满足,则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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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一般没有补偿金。违对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
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单位的工资制度,单位可以辞退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劳动者,且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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