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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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出差期间失踪赔偿按如下算: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向其支持亲属支付支持亲属抚恤金。若生活困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百分之五十可提前支付。法院宣告职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规定处理。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被法院撤销死亡结论,退还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出差失踪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失踪后的三个月内正常发放工资,三个月后开始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失踪员工需要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前预支一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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