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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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补偿二倍工资,最多补偿11个月的,并补签合同。 2、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十)款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公司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当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三十天以上不足一年时,对应的时间部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当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时,此时需要想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变为务工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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