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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是什么?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2020-10-06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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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6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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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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