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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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设立条件如下: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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