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公司法理论中,股权往往被划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种。一般而言,自益权为财产性权利,而共益权不外乎为公司事务参与权。但是在独资公司中,股权是自益权,共益权根本无存身之地。为了适应现代社会日益增多的“一人公司”这种新情况,将股权划分为财产性权利(包括分红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等)和公司事务参与权(包括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似乎更为恰当。而且这些权利均非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仅仅属于股权中的权能。由此可见,股权的权能是综合的,它们共同构筑起股权这一整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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