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时间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规定明确不同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间的上限,都是用“不得超过”作硬性规定的。也就是少于或等于规定的试用期时间是允许的,超过这一规定的时间确定试用期是违法的。关于试用期劳动者的报酬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兜底的是,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只能高于或等于这一标准,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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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并非一定要约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而直接签订不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若是劳动合同中只含有试用期,则该约定不成立,该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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