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但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适得其反。 因为即使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就仍受法律保护。而企业要想终止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 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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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劳动者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通过后,公司不需要再签订新的合同。
劳动者还在试用期的,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试用期需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果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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