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辞职,单位应该正常计算员工工资,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以提出辞职而减少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到期可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不得以此克扣员工工资。 3、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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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批准辞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过30天劳动者就可以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职工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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