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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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一般超过假期三天算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者离职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单位内部规定是3天就算主动离职,不过自离也仍是可以结算薪酬的。主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地址工作岗位和地址单位的行为。职工依据企业和自身情况私行离任,是强行革除与企业的劳动联络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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