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之先进国家都相继引进,完善、改良各自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期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权力日益膨胀地环境下,实现对公司股东,尤其是弱小股东,更充分和有力地保护。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下,董事、高级职员地责任体系颇不完备,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对于导入和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地必要性,几乎已经达成一致认同。那么如何构建我国地派生诉讼制度将成为下一步我国理论界及立法界的主要工作,下文是我对派生诉讼基本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出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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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累犯制度的必要性: 1、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建构累犯制度是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现实需求。 3、建构累犯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公诉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1、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的需要。 2、建立公开、公正、效率司法的需要。 3、提高公诉人办案质量及业务素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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