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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主动拒绝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做到:先应当向员工书面告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表示拒绝,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通讯地址,向员工邮寄一份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在书面通知上,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并将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并发出。 为了避免出现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员工拒绝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注意留存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以及遭到劳动者拒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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