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的“没收”行为非法但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合法。注意“没收”和“查封扣押冻结”是不同的意思。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最后是否“没收”由法院决定。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一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3家都有权力做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不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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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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