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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

2022-04-12 8,025人已浏览
  • 罗天亮律师

    罗天亮律师创始人

    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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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并且相关人员应该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书以及证件,被扣押的物品数额应该当场进行清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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