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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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有: 1、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的时候,应该要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适合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来保管。 2、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都是由担保物权人来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财产保全措施而消灭。 3、对申请保全人或是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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