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的物件是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吗?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扣押,同时需出具扣押决定书进行扣押,并在扣押现场与持有人清点扣押物,当场出具清单给持有人。若笔记本和移动硬盘经查实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您若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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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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