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 公安的“没收”行为非法,但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合法。注意“没收”和“查封、扣押、冻结”是不同的意思。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最后是否“没收”由法院决定。但是,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一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3家都有权力做,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不需要得到法院的准许。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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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会马上采取强制措施。立案是一种司法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开始。而强制措施是指通过侦查后依法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从侦查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过程。
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一定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符合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条件的,公安机关会采取措施;如果不符合的,可以暂时不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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