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lt;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gt;的通知》(财税〔2115〕72号)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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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的范围有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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