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高院沪高法(2009)73号文第三条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第二,你工作快8年,由普工到带班再到组长,最后是统计,都是关于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的变更,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书面变更了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突然调你去其他部门做员工,涉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第三,如果你到新的工作岗位去上班了,视为你以实际行动同意了本次劳动合同的变更,所以,你还在原来岗位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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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 1、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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