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不违法。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孕期,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安排工作停工的,在停工一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内的时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时间,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一个月。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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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怀孕期间公司停发工资是不合理的。一般情况,员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停止支付员工工资。孕妇依法享受带薪产假、生育津贴等福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不上班为由停止发放孕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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