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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折算后的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其中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主要包括: 1、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东莞的相关规定是在当地工作的最低工资不得少于1510元,低于该工资数额的,该单位就属于违法雇佣。
用人企业有这几种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取消条约,并可得到补偿:没有依照条约约定提供工作保护或条件的;没有实时足额支付薪金的;没有照章为职工交社保的;用人企业的轨制违背法令的限定,损害职工权力的等等。补偿一般按职工在企业作工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薪金的准则向员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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