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到被辞退之日。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论什么原因辞退劳动者,都应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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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辞退工资结算规定: 1、对于未支付的员工工资应按实际应当支付的工资进行计算; 2、对于员工的经济补偿,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进行计算。
员工被辞退的工资按平时工资计算,一次性付清;员工无劳动合同被辞退的,工资基数为平时工资的二倍。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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