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变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本人的利益,在员工本人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下,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也不得随意更换工作。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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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公司变相辞退的,劳动者一定要保存或者保管好自己手中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条或工资发放记录以及企业裁员、降薪的通知或相关凭证等,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及时提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变相辞退的员工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工作的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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