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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的买受人怎么享有权利

2023-05-18 2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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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那么,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因情况需要须由买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将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 (三)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权人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 (四)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原则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下情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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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享有以下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刘征鑫律师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未缴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自签订即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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