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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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企业应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工伤职工如果停工留薪期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原工资水平来支付职工的工资。 职工在该期限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仍然需要按月支付给职工。 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也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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