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3)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准许修改超出上述公开范围,不遵守本条(2)的规定在该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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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加或删除的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明确限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2、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 3、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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