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次姗姗来迟的法律修订。 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删除了《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律师告诉本刊记者,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 但法学界的前述意见未被采纳,该条款最终被写进《著作权法》。“这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对出版等一些情况的担心和敏感。”蒋律师说。 《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T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这意味着中国必须对《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做出相应修改。根据WTO规则,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这意味着,法律修订应当于2010年3月20日之前完成。 斯律师表示,删除这一条款,从实质上并未改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局面。法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关键还是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完善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执法方面有实质性改进,否则中国在WTO遭遇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性仍然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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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正。[4]2012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2012年7月31日。[5]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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