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们如果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从该规定来看,贵单位违反该条规定的第三项,因此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并请求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那么你老婆参加进修订立服务期限的问题,如果该次进修是单位委派,并且由单位出资,那么该进修后所订立的合同就有效,应当遵守,但是缺一年赔10000元相对较高,应当以培训费用为限,将培训费用平均到所订立的8年的劳动合同当中,那么按照这样的情况进行计算缺一年赔偿多少钱的问题;而如果该次进行不是单位出资,而且是根据当初进入该医院所缴纳的5000元的培训费而派出学习培训的话,该劳动合同就不合理,因为这样就算是自费学习,只是没有在医院上班而已;而对于你的培训问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服务期限,那么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 4、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如果不能补缴,那么你可以要求予以赔偿),这就是三项仲裁请求,而你想离开就以该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即可,并且你不用向单位缴纳一分钱,而单位还应当向你支付补偿及赔偿金;对于你老婆的离开,单位已经批准,那么如果单位要追究你老婆的责任,你老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培训费的多少与服务年限进行答辩。如果你老婆已经递交离职报告,但是没有获得单位的批准,也可以与你一样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这样对你们俩更有利;如果你们俩都想离开该单位,那么建议你们采取以上规定予以办理,当然相应的还会使用到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你们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网站上下载下来一研究就应当知道用那些条文和规定,对于处理你们的问题会更有利的。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予以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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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想辞职走人,只需要主动与单位协商一致即可,但一般主动辞职的话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坚持要辞职,则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通知完经过30天劳动者就可以自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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