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要求员工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这里所说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拟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种类、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方式以及泄密后的法律责任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保密事项协商,并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还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 ⑴脱密起: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35号),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⑵竟业限制:用人单位也可与掌握秘密的职工约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企业如果发现本单位的在职员工违反了保密义务或本单位已经离职的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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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并不一定是要支付保密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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