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不够伤残辞职没有工伤方面的赔偿。 一、工伤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达到等级,不构成伤残,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好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未到达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工伤方面的补偿。 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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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下列赔偿: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去申请工伤认定。
因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可以申请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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