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针对55岁干到66岁,终止用工关系能否要到经济补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是否有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除非劳动者本人不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没有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不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支付补偿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