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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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无论是劳动者不再续约还是公司不再续约都可以申请经济补偿。有一种特殊的情况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劳动者原合同的待遇,要求和劳动者续约,但劳动者拒绝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要看是否符合条件,具体如下: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约,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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