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票据代理的实质要件,主要体现为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两种情形。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据此,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签章,则该行为属无权代理,但该行为的效力不受无权代理的影响,而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与此相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票据行为的,就超越权限的部分,也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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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3,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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