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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情形以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0-08-18 1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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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8 回复

专业分析:

欠缺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形。其一,在票据上有代理人签章,也表明了代理意思,但欠缺被代理人名称,这种情形实质上就是所谓“隐名代理”。在私法上,民事代理中的隐名代理可以例外地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在作为商事代理的票据代理中,我国现行《票据法》采严格的显名主义,要求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名义,因此,票据法不承认隐名代理的效力。[25]其二,在票据上有代理人签章和被代理人名称,但未表明代理意思,根据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当然不成立票据代理。根据“谁签章谁负责”的票据法理,应有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其三,在票据上没有代理人的签章,代理人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欠缺代理人签章,此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断,如果能够证明被代理人授权的,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否则构成票据伪造,应适用票据伪造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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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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