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台湾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法国票据法》第130条、《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1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至于保证记载的具体位置,各国票据法未作特别规定。通常习惯上依被保证为票据行为的位置来确定票据保证的位置,在被保证人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时,票据保证应在票据正面进行,而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时,票据保证则应在票据背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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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作出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按期提示票据。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例如:A在付款日1月20日之前将所持汇票提示承兑。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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