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他们都可能成为被保证对象。因而,被保证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大小也不相同。因此,从维护保证人权益上讲,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明确被保证人,并只对自己所保证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票据未对被保证人作明确规定,保证人究竟应为哪一个债务人担保,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作出推断,以承担最大责任的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即对于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汇票的被保证人,对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这样,就可以最充分地保护票据权利人,给票据权利的实现提供最大可能的保障,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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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是依法实际持有票据的人。在票据关系中,收款人是最初的持票人。票据一经依法转让,受让人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票据当事人是指与票据有关,处于同一票据关系中的人。从发生到终止,一种票据关系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因其在票据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有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因缺乏票据记录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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