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同样是要式行为,这种要式性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票据保证需要在票据证券上进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记载票据保证。《票据法》第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台湾票据法》第59条规定:“保证应在汇票或其誊本上记载下列各款,由保证人签名。”《法国票据法》第130条、《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1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至于保证记载的具体位置,各国票据法未作特别规定。通常习惯上依被保证为票据行为的位置来确定票据保证的位置,在被保证人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时,票据保证应在票据正面进行,而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时,票据保证则应在票据背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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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明知是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空白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未提供财务担保或者在签发汇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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