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较多,单位以此辞退员工的话,应该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辞退,单位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员工行为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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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离职,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也就是员工不能存在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离职员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无过失性辞退员工,应支付离职员工N个月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如未提前1个月通知,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2N个月的工资。
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 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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