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人因质量保修费用承担问题诉诸法院时,质量问题基本上都已保修完毕。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时,承包人往往提出维修项目超出保修范围,对维修工程量不予以认可,同时承包人也往往主张,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承包人。此种情况下,因工程已保修完毕,再行由鉴定机构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的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几乎不可能。发包人往往难以举证,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不利后果。具体举证责任如下: (1)如发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对于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应由发包人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履行而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承包人无法对现场核查情况,维修工程量和质量问题原因无法判定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举证责任当然在于发包人。 (2)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前来核查情况,双方对维修工程量和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存有争议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3)如发包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未前来核查情况并拒绝保修的,发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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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部位,应停止施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全面调查;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成因;根据问题原因,制定事故处理方案,须有详细的处理方法;根据制定的计划处理事故。以最快、最安全、最可靠的方式处理。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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