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公司解散制度构建之启示

2020-04-21 23:51:26
推荐答案

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1 回复

专业分析:

综合考虑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在勾画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蓝图时,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在公司法总则中科以股东在行使权利时负有诚实信用义务。诚实信用是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但该原则长期以来没有导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之中。一般认为,股东在守成公公司的出资义务后,股东对公司单纯的享有权利,尤其是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时候,股东只需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他不必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负有诚实信用义务。但笔者认为,在公司制度中,诚实食用原则仍有适用的空间。历为虽然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最初是将其作为债务履行的原则,但在后来则逐渐适用于债权行使以乃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的基本原则,而且适用于一切其它法律部门的原则。股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不仅要求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以善意的方式为之,同时也要求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否则就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对权利的滥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股东科以诚实信用的义务,目的主要在于防止资本多数决滥用,以实现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第二,对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一般概括式立法例,如美国和日本。二是限定列举式立法例,如英国和德国。这两种立法例各有利弊:前者虽有助于弥补限定列举式的不足,但因其含义较为抽象,尚需解释,不易操作,且易滋生滥用危险,修法的成本相对较高;后者虽条文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把握,修法成本也相对较小,但难以穷尽,欠缺应急性和灵活性。综合一般概括式和限定列举式的优点,笔者建议,在设计我国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法定事由时,首先以具体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请求解散的事由,最后再以“其他事由”作为“兜底条款”,以弥补列举式不能涵盖所有情况之缺点。

展开更多

针对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公司解散制度构建之启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封建法制中,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执行非常重视,专门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宪法宣誓仪式可以唤醒公职人员对宪法、对国家与对人民的忠诚,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明确自身的神圣使命,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法律义务的普及和强调,是一种心灵上的净化。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