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尚未确立破产以外的裁决解散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任意解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法院难以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打破公司僵局,稳定社会秩序。 关于清算制度,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的起动上存在漏洞。2、对于清算人的身份如何清算规定不明确。3、未规定司法清算程序制度。民商事审判中,公司清算一、二年的是非常正常的,公司清算中无法清算下去的也不在少数,清算的公正性也常常令人生疑,在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清算而怠于清算时,或主管机关组织清算中止时,对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介入清算程序的问题,法律也缺乏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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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是: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完毕公司的债权债务事项后,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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