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劳动者超过规定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费怎么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加班费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劳动者的超时加班费的计算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加班费;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计算加班费;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加班费。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