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付300%,现在有法定假日有11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日加班,除了当日工资外,还可获得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的加班工资。但商场营业员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
,并不按此法计算加班费。
企业在对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进行折算。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加班工资算法。一种情况是因工作性质需要,企业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并经劳保部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延迟加班应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加班工资。另一种情况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