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故旷工的时间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其要件有三:一是依法,其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一定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建立规章制度;三是公示或告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该条款的,就是有效的。 劳动者无故旷工,违反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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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离职还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劳动者自动离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超过规定的时限。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离职的,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违法解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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