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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三者险的设立依据、制度功能是不同的吗?

2020-05-21 15: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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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1 回复

专业分析:

强制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有效、快捷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特别是对于损害小于责任限额的事故,由于无需区分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通常情况下不必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即可。这种赔偿新机制,可以大大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非常适合机动车等危险责任领域。商业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保险法》第五十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其主要功能则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这种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设的,尽管这种制度从增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而言对受害人也有一定的好处,但不能因此便认为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三人而设。在《强制险条例》正式施行后,商业三者险对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强制三者险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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