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有效、快捷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特别是对于损害小于责任限额的事故,由于无需区分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通常情况下不必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即可。这种赔偿新机制,可以大大减少理赔环节,节约理赔成本,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非常适合机动车等危险责任领域。商业三者险的设立依据是《保险法》第五十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其主要功能则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这种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设的,尽管这种制度从增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而言对受害人也有一定的好处,但不能因此便认为这种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三人而设。在《强制险条例》正式施行后,商业三者险对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强制三者险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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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可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参加的保险。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国家通过设立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及相关规定,旨在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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