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目的有什么不同

2020-10-29 12:15:19
推荐答案

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29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保险法》是在世界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险法具有世界性。从西方国家保险业发展之初至今,无不遵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所以保险是在这一理念基础上的一种风险分散制度,基本原理是集合Σ险,分散损失,根本目的是团体共济,我国《保险法》也是建立在这一根本原理之上的。就责任保险而言,由于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其财产中做出部分支出,这样就会导致被保险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为了弥补这种减少的损失,产生了责任保险制度,这也是为什ô将责任保险归类于财产保险的原因。可见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以被保险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立法目的在于实现被保险人责任财产的平衡。虽然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要受到保险合同的制约,具有事后赔偿的性质,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副产品。强制保险又被称为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要求特定范Χ内的任何标的都必须参加保险。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而言,是大工业发展的过程中,汽车工业的快速增长带来车辆损害,道·交通事故成为了一种普遍性的社会Σ险,形成社会问题,因此国家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强权实施的一项保护保险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制度。 《保险法》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原则,当事人从事保险活动或签订保险合同都要遵循自愿原则。而当前我们所实施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的强制性法律。 可见,在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框架内,保险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保险人,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很难实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效果。将当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界定为强制保险的说法牵强附会,也是脱离客观实际的。

展开更多

针对现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目的有什么不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的不同点: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第三者责任责任险具有自愿性。 二、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该保险保障功能外,还发挥着社会功能。 三、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应该明确什么叫“第三者”,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保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以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