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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
2019-07-03 回复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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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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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刚律师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3、丧失商誉;4、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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